著作權法所稱的「重製」,就是把著作拿來重複製作而重現著作內容,不管重製的結果是永久的,或者是暫時的,都是重製。
儲存在RAM裡面的資訊,會因為關機電流中斷而消失,換句話說在開機的時候,從電腦主機的記憶區中重製進入RAM,而處在重製的狀態,關機的同時這些資訊就消失了,這種情形就是一種暫時性重製的現象。當然也屬於重製的性質。暫時性重製本來就是屬於重製的範圍,其實早就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了,在92年7月9日修正著作權法的時候,則把它明白的寫出來。
既然暫時性重製受著作權法的保護,那麼當我們日常生活中廣泛的使用電腦、影音光碟機來觀賞影片、聆聽音樂、傳遞資訊的這些日常行為,會不會違法侵害別人的著作權呢?為了釐清大家的疑慮,著作權法特別訂了除外規定,明定在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時,操作上必然產生的過渡性質或附帶性質的暫時性重製情形,不屬於重製權的範圍。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產生的暫時性重製,不會發生違反著作權法侵害重製權的問題,因此,一般人使用電腦或數位光碟機等機具的行為,雖然會發生暫時性重製的現象,但是不會產生違法的問題,在生活上不至於發生任何不利的影響,或者造成任何不便的情形。(§3Ⅰ-5、§22)
日常生活中,下列各種行為所造成的「暫時性重製」,不違法也不會侵權:
1、將買來的光碟,放在電腦或影音光碟機裡面,看影片、圖片、文字或聽音樂。
2、在網路上瀏覽影片、圖片、文字或聽音樂。
3、買來的電腦裡面已經安裝好了電腦程式而使用該程式,例如使用電腦裡面的Word 、Excel程式。
4、網路服務業者透過網際網路傳送資訊。
5、校園、企業使用代理伺服器,因提供網路使用者瀏覽,而將資料存放在代理伺服器裡面。
6、維修電腦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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