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1日亞東關係協會與日本交流協會就專利程序等多方面合作簽署「台日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備忘錄」,由亞東關係協會會長廖了以與日本交流協會會長大橋光夫簽署。5月1日起,台日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試行計畫開始施行,備忘錄涵蓋了加速審查專利申請案等互惠互利的程序,將會進一步促進台日經貿關係的實質進展,對雙方技術交流及擴大投資等都十分令人期待。
專利審查高速公路(簡稱PPH)制度,係指當一專利申請案之部分或全部請求項在第一申請局(Office of First Filing,簡稱OFF)經過實質審查獲准專利後,該案申請人可以藉由提供給第二申請局(Office of Second Filing,簡稱OSF) 相關資料,使OSF得以利用OFF的檢索與審查結果,進而加速該案件之審查。我國智慧財產局(簡稱TIPO)和日本特許廳(簡稱JPO)之PPH試行計畫於101年5月1日開始實施,預計試辦期間為2年,台日雙方將於試辦期滿後,評估此計畫是否延續推動。另TIPO或JPO亦可因超過審查負荷或其他因素,提早終止此計畫。依據本計畫若有專利申請案,其在OFF -JPO已經有請求項經審查達到可核准者,申請人依據此計畫的簡易程序可提出PPH申請,使得OSF –TIPO 的專利申請案得以進行加速審查。
台灣專利以外文本申請實施辦法在2013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 外文本其外文種類以阿拉伯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韓文、葡萄牙文、俄文或西班牙文為限。發明專利以外文本申請者,應備具說明書、至少一項之請求項及必要圖式。新型專利以外文本申請者,應備具說明書、至少一項之請求項及圖式。設計專利以外文本申請者,應備具圖式,並載明其設計名稱。
保障智慧財產權,妥適處理智慧財產案件,促進國家科技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2007年3月28日公告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並且設立智慧財產法院。智慧財產法院依法掌理關於智慧財產之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之審判事務。管轄案件包括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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