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年專利年費,應於審定書(或處分書)送達後3個月內繳納,至於第2年以後之年費,應於屆期前繳納之(專利法第93條第1項)。所謂「屆期前」,係指當年期開始前,例如:取得專利權之公告日為100年6月1日,其專利權第2年為自101年6月1日開始,則第2年年費,應於101年5月31日以前繳納,餘類推。
專利年費是專利權人為了維持自己的專利權有效存在,應每年按時繳納的規費,可以一次繳納一年,也可以一次繳納數年(專利法第93條第2項)。
本局並無此種蓋章證明之方式,但會就來文內容予以函復。
檢附「專利證書加註、補(換)發申請書」並繳納規費600元提出申請即可,大約需1個月。申請書請至本局局網首頁→專利→申請資訊及表格→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下載「專利證書加註、補(換)發申請書」。
申請補(換)發證書時,無須繳回舊證書。
不可以。專利證書為表彰專利權存在之證明,每一核准之專利案於繳納證書費及專利年費後,自公告之日給予專利權,一個專利權僅核發1張專利證書。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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