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只要其中一人簽章即可。
可以。申請一般修正應備具修正申請書,而申請誤譯之訂正則應備具誤譯訂正申請書。若二者同時申請,可以分別提出二種申請書之方式為之,也可以誤譯訂正申請書附帶申請一般修正之方式為之,但誤譯訂正申請書中應分別指明訂正及修正事項。
同時申請修正與誤譯訂正者,除申請書外,應分別檢附下列文件(其份數與發明、新型及設計分別申請修正及誤譯訂正之份數相同):
(1) 訂正部分劃線之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訂正頁:以訂正申請前之中文本為其劃線比對基礎,如先前曾准予誤譯之訂正者,以准予訂正之訂正頁(本)為劃線比對之基礎。
(2) 修正部分劃線之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修正頁:以該次訂正頁(本)為劃線比對基礎,不准訂正時,將另通知補正以訂正申請前之中文本為劃線比對基礎之劃線頁(本)。
(3) 訂正及修正後無劃線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替換頁(本)。
申請人因誤譯申請訂正者,如經審查准予訂正,該訂正本即取代申請時依外文本所翻譯之中文本,作為後續進行審查之基礎。因此,其申請案如同時申請訂正及修正者,必須先審查訂正申請,以作為後續修正申請之比對基礎。
※相關資訊請上本局局網首頁→便民服務 →為民服務 →業務座談會→102年業務座談會之業務報告→修正誤譯訂正更正之處理注意事項。
(1) 申請誤譯訂正應檢送文件如下:
發明專利(專施37) |
新型專利(專施45準用37) |
設計專利(專施60) |
誤譯訂正申請書一式2份 |
誤譯訂正申請書一式1份 |
誤譯訂正申請書一式1份 |
訂正部分劃線之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訂正頁一式1份 |
訂正部分劃線之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訂正頁一式1份 |
訂正部分劃線之說明書訂正頁一式1份 |
訂正後無劃線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替換頁(初審審查意見通知前一式3份,初審審查意見通知後一式2份) |
訂正後無劃線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替換頁一式2份 |
訂正後無劃線之全份說明書或圖式一式2份 |
※在專利申請案審定(處分)前申請誤譯訂正者,請使用誤譯訂正申請書;在專利權核准公告後申請誤譯訂正者,請使用「專利更正申請書(誤譯訂正適用)」。
※申請人為佐證其訂正理由之佐證資料有必要提出者,應一併提出。例如具公信力之中外字典等。
※申請書請至本局局網首頁→專利→申請資訊及表格→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下載「專利誤譯訂正申請書」。
(2) 申請誤譯訂正之劃線原則如下:
A. 如為刪除原內容者,應劃線於刪除之文字上;如為新增內容者,應劃線於新增之文字下方。
B. 訂正部分劃線之訂正本(頁),應就訂正內容,以取得申請日之中文本為劃線比對之基礎;若先前曾准予誤譯之訂正者,則以准予訂正之訂正本為劃線比對之基礎。
申請專利所須具備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之圖式,申請人得先提出外文本,再於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此份中文本即作為本局後續審查申請專利內容和審查一般修正比對之基礎。但實務上依外文本翻譯之首次中文本,偶有翻譯錯誤之情事,申請人可以申請誤譯訂正,此時本局將回歸外文本比對當初補正之中文本是否有翻譯錯誤之情事,准予誤譯訂正後之中文本會取代首次中文本,而作為後續審查及一般修正比對之基礎。誤譯訂正和一般修正除了審查比對的基礎不同之外,申請書表和規費也不同(申請誤譯訂正一次收取規費新臺幣2000元,申請一般修正免收規費)。
(1)申請人於接獲審查意見通知後得進行修正,但因修正而產生新的不准專利事由,仍須通知申請人申復或修正時,若該新的不准專利事由是可歸責於申請人時,得發給最後通知。最後通知主要為有效利用先前審查結果,限制申請人只能在原先審查範圍內進一步修正申請專利範圍。
(2)經本局為最後通知者,其申請專利範圍之修正,申請人僅得於通知之期間內,就下列事項為之:
A. 請求項之刪除。
B. 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
C. 誤記之訂正。
D. 不明瞭記載之釋明。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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