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您參考本局網站首頁→專利FQA→認識專利,先認識專利制度並了解專利申請相關訊息,以決定欲申請何種專利及相關之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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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專利說明書涉及技術內容部分應如何撰寫,可諮詢本局專利義務代理人;亦可至本局網站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查詢已公告發證案件之說明書作為撰寫之參考。
發明或新型摘要係說明書之概括與提要,其目的在於以簡短之文字,載明發明或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解決該問題之手段及主要用途,並可得知創作的基本內容,且在各國多作為技術公開或檢索之用,所以字數不宜太長,以不超過250字為原則。如摘要已簡要敘明所揭露創作內容之概要者,雖字數超過250字,本局將不會以此為由,通知申請人修正。
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者,屬於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所稱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指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
受雇人於非職務上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屬於受雇人。但其發明、新型或設計係利用雇用人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
專利申請權人,除專利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原則上是指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專利申請案如由不具申請權之人提出,可構成撤銷專利權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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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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