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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著作權法第53、65、80之2、87及82之1條文 - 2014年02月12日

(中華民國 103 年1月 22 日總統令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300009931 號)
第53條  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為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障礙者使用之目的,得以翻譯、點字、錄音、數位轉換、口述影像、附加手語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所定障礙者或其代理人為供該障礙者個人非營利使用,準用前項規定。
依前二項規定製作之著作重製物,得於前二項所定障礙者、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間散布或公開傳輸。

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44條至第63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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