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專利法第112條第1款至第6款規定,新型專利形式審查,係針對下列各項進行審查:
(1) 是否屬物品形狀、構造或組合者。
(2) 是否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3)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之揭露方式是否合於規定。
(4) 是否具有單一性。
(5)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是否已揭露必要事項,或其揭露有無明顯不清楚之情事。
(6) 修正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是否明顯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如新型專利申請案有違反前述規定情事之一者,於處分前,本局會先通知申請人限期陳述意見或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或圖式。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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