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人實際使用的商標若僅是在形式上與註冊商標略有不同,在實質上並沒有改變註冊商標的主要識別特徵,且依社會一般通念或消費者的認知,是屬於相同之商業印象,可被認為是註冊商標的使用(商64)。例如註冊商標實際使用時,僅變更商標圖樣的大小、比例、字體或書寫排列方式等,通常屬於形式上略有不同,不失其同一性。但如果將商標中引人注意的主要部分刪略不用,以致與原註冊商標產生顯著差異,依社會一般通念及消費者的認知,不足以使消費者認識它與註冊商標是同一個商標,就不具同一性。但實際上是不是具有同一性,仍應就具體案件個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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