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的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另外規定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將戲劇節目改寫文字或將電影對白寫成書,如係上述重製或改作的情形,除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規定的情形外,應徵得戲劇節目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將電影對白寫成書,文字的部分如果是照錄電影的對白,則屬重製,如果自己另以文字來表達,例如翻譯或做其他的詮釋、描述、解說,則屬改作,改作出來的新作品,成為獨立的衍生著作,而取得著作權。不論是重製或改作,都要取得原著作財產權人劇本作者及影片作者的授權或同意,否則,將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至何人能提出訴訟,應依民事或刑事訴訟法被侵權人或被害人等相關規定加以認定。(§3Ⅰ-5、§3Ⅰ-11、§4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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