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為強化營業秘密保護、並確定技術審查官之職務範圍是否包括保全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法院、違反秘密保持命令刑事案件之第二審管轄法院等問題,藉以提升我國產業之國際競爭力,各界對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積極提出修正建言;經由立法院院會於今年5月20日三讀通過修正「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部分條文(包括修正第4、19、23、31條條文及增訂第10-1條條文),復經總統於6月4日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261號令公布施行。
(中華民國103 年3 月24 日經智字第10304601440 號)
第1條 本辦法依專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97條之4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專利權人對進口之物有侵害其專利權之虞,向貨物進口地海關申請查扣,應以書面為之,並檢附下列資料:
一、 專利權證明文件;其為新型專利權者,並應檢附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二、 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法人證明或其他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經濟部令經智字第10304601140號)
第 3 條 國家發明創作獎每二年得辦理評選一次。
第 5 條 國家發明創作獎分為發明獎及創作獎。各獎項均含金牌、銀牌,每件頒發獎狀、獎座及獎金。
第 6 條 參選發明獎或創作獎之獎助,以專利證書中所載之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為受領人。
(中華民國 103 年1月 22 日總統令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300009931 號)
第53條 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為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障礙者使用之目的,得以翻譯、點字、錄音、數位轉換、口述影像、附加手語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所定障礙者或其代理人為供該障礙者個人非營利使用,準用前項規定。
依前二項規定製作之著作重製物,得於前二項所定障礙者、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間散布或公開傳輸。
第97條之1 專利權人對進口之物有侵害其專利權之虞者,得申請海關先予查扣。
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並釋明侵害之事實,及提供相當於海關核估該進口物完稅價格之保證金或相當之擔保。
海關受理查扣之申請,應即通知申請人;如認符合前項規定而實施查扣時,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被查扣人。
被查扣人得提供第二項保證金二倍之保證金或相當之擔保,請求海關廢止查扣,並依有關進口貨物通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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