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新興產業技術發展提昇智慧財產權競爭力,配合產業界建構技術研發之專利布局,及簡化聯合面詢申請程序所需,爰檢討修正放寬受理範圍之限制,並以產業技術研發觀點,新增技術關聯說明例示,以引導申請人瞭解並擴大使用聯合面詢。「發明專利關聯案聯合面詢方案」之修正,自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起實施。
修正的重點如下所敘:
基礎案已於外國寄存機構寄存的專利新案申請時,於說明書上要記載寄存的名稱、寄存日及寄存號碼、生物材料學名、應記載關於細菌學的特徵的相關資料及必要的遺傳子地圖。申請書應記載於外國寄存機構之已寄存事實(例如:寄存機構、寄存日及寄存號碼。
新寄存專利申請案時,應於說明書記載台灣國內寄存機構的名稱(即FIRDI食品研究所)、寄存日及寄存號碼、生物材料學名、細菌細菌學的特徵的相關資料及必要的遺傳子地圖。申請書應記載於FIRDI之已寄存事實(例如:寄存機構、寄存日及寄存號碼。
依情況不同而有所差黒。一般來說,生物材料已於外國寄存機構寄存的話,在台灣仍須寄存,但也有不須寄存的情況。例如符合專利法第27條第5項時則無須寄存。申請人於與中華民國(台灣)相互承認寄存効力的國外指定寄存機構寄存生物材料時,於法定期間內提出國外寄存機構所發出之寄存文件予主管機關的話,則無須於台灣寄存。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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