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3 年3 月24 日經智字第10304601440 號)
第1條 本辦法依專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97條之4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專利權人對進口之物有侵害其專利權之虞,向貨物進口地海關申請查扣,應以書面為之,並檢附下列資料:
一、 專利權證明文件;其為新型專利權者,並應檢附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二、 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法人證明或其他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三、 侵權分析報告及足以辨認疑似侵權物之說明,並提供疑似侵權物貨樣或照片、型錄、圖片等資料及其電子檔。
四、 足供海關辨認查扣標的物之說明,例如:進口人、統一編號、報單號碼、貨名、型號、規格、可能進口日期、進口口岸或運輸工具等。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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