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為強化營業秘密保護、並確定技術審查官之職務範圍是否包括保全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法院、違反秘密保持命令刑事案件之第二審管轄法院等問題,藉以提升我國產業之國際競爭力,各界對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積極提出修正建言;經由立法院院會於今年5月20日三讀通過修正「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部分條文(包括修正第4、19、23、31條條文及增訂第10-1條條文),復經總統於6月4日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261號令公布施行。
依新修正通過條文規定,技術審查官可在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修正後放寬技術審查官執行職務範圍,提供專業技術意見,有助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有效解決智慧財產紛爭,加強保障智慧財產權人權益。 另外,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所定刑事案件,應向管轄地方法院起訴;智財法院組織法所定行政訴訟事件,由智財法院管轄。期待透過專業審判,加強營業秘密保護,進而提升產業國際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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