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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發明創作獎助辦法」部分條文 - 2014年03月10日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經濟部令經智字第10304601140號)
第 3 條  國家發明創作獎每二年得辦理評選一次。

第 5 條  國家發明創作獎分為發明獎及創作獎。各獎項均含金牌、銀牌,每件頒發獎狀、獎座及獎金。

第 6 條  參選發明獎或創作獎之獎助,以專利證書中所載之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為受領人。

數人共同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應共同受領各該項獎助。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前項獎助之獎助金,共同受領人經通知限期協議定分配數額;屆期仍無法協議者,專利專責機關得依人數比例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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