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制定公布,並配合智慧財產法院之成立於九十七年七月一日施行。二十一世紀為知識經濟之時代,以知識產能為基礎而形成之專利、商標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已成為促進國家產業升級及經濟發展的利器,在邁向知識經濟社會的歷程中,智慧財產權制度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智慧財產權制度是一個分配權利人私益與整體社會公益的衡平機制,智慧財的產出、持有和專用,成本與效益,應與智慧財產權制度所欲達到的公益間達成衡平。。
為加速產業、學界及個人研發創新成果及早獲得專利保護,並可藉由群組式審查方式對其特定重點技術領域建構完整專利戰略及布局,本局訂定「發明專利關聯案聯合面詢」方案,申請人得就發明專利初審案提出聯合面詢申請意願,由審查人員透過面詢進行群組式集中審查,以利迅速理解申請案技術內容,進而提升專利案件審查效能及速率。
隨著台灣專利法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從今年起針對專利申請案,任何人皆可依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39條之規定,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不予專利之核駁理由及參考文獻。換言之,正式導入情報提供制度。情報提供制度之參考要點如下。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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