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於取得的生物材料,例如:
(1)麵包酵母等市面上販賣的生物材料。
(2)申請前業已保存於具有公信力之寄存機構,且已可自由分讓之生物材料。且由寄存機構發行目錄等明確地可自由分讓的生物材料。
(3)基於說明書記載,該當業者所製造的生物材料等等。
台灣智慧財產局於100年9月1日、101年5月1日分別和美國專利商標局(簡稱USPTO)及日本特許廳(簡稱JPO)實施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簡稱PPH)計畫。藉由PPH計畫,當一專利申請案之請求項在第一申請局(Office of First Filing,簡稱OFF)經過實體審查達到可核准,該案申請人可以藉由提供給第二申請局(Office of Second Filing,簡稱OSF)相關資料,使OSF得以利用OFF的檢索與審查結果,進而加速該案件之審查。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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