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必要。生物材料只限於台灣智慧財產局所認可之國外寄存機構寄存,申請時無須提出其證明文件。於法定期間內, 提出其國內寄存及國外寄存的證明文件即可。
一般冷凍乾燥時至少提供冷凍乾燥試管6支。冷凍保存時冷凍管6支。以試管培養時,必須提供試管6支。又、各試管的生物材料寄存量必須達到生存試驗所須要的量。
又、病毒、動物細胞株、融合瘤及特殊培養條件的生物材料寄存時必須要提供冷凍管25 管(又、各管的生物材料寄存量必須達到生存試驗的必要量)。以核酸方式寄存的質體必須要10微克,對於噬箘體及病毒至少須要共50微克,將其均分為25管的冷凍管。同樣地如上述,各管至少要提供生存試驗所必須的量。
台灣並非為布達佩斯條約締約國。因此、國外寄存機構只限於台灣智慧財產局於2007年6月11日公告所承認的國外寄存機構。
詳細、如附件國外寄存機構一覽表。http://patent.bcrc.firdi.org.tw/manual/pdf/appendix05.pdf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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