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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前、已於國外寄存機構寄存時,申請時是否須要聲明其事實

沒有必要。生物材料只限於台灣智慧財產局所認可之國外寄存機構寄存,申請時無須提出其證明文件。於法定期間內, 提出其國內寄存及國外寄存的證明文件即可。

 

寄存證明文件是為何?

與既有的實務不同,目前,寄存證明文件是寄存證明舆生存證明合併記載。

 

必須寄存的生物材料至少須提供多少數量?

一般冷凍乾燥時至少提供冷凍乾燥試管6支。冷凍保存時冷凍管6支。以試管培養時,必須提供試管6支。又、各試管的生物材料寄存量必須達到生存試驗所須要的量。
又、病毒、動物細胞株、融合瘤及特殊培養條件的生物材料寄存時必須要提供冷凍管25 管(又、各管的生物材料寄存量必須達到生存試驗的必要量)。以核酸方式寄存的質體必須要10微克,對於噬箘體及病毒至少須要共50微克,將其均分為25管的冷凍管。同樣地如上述,各管至少要提供生存試驗所必須的量。

 

如果生存試驗未於法定期間完成的話,有何補救辦法?

無法完成生存試驗如不是歸因於申請人的責任的話,可以再次重新寄存。又、如符合專利法第17條第2項的規定的話,可以申請回復原狀。

 

國外寄存機構是否有限制?

台灣並非為布達佩斯條約締約國。因此、國外寄存機構只限於台灣智慧財產局於2007年6月11日公告所承認的國外寄存機構。

詳細、如附件國外寄存機構一覽表。http://patent.bcrc.firdi.org.tw/manual/pdf/appendix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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