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情況不同而有所差黒。一般來說,生物材料已於外國寄存機構寄存的話,在台灣仍須寄存,但也有不須寄存的情況。例如符合專利法第27條第5項時則無須寄存。申請人於與中華民國(台灣)相互承認寄存効力的國外指定寄存機構寄存生物材料時,於法定期間內提出國外寄存機構所發出之寄存文件予主管機關的話,則無須於台灣寄存。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遠碩專利師事務所 | |
Lewis & Davis Patent Attorneys Office | 10478 台北市復興北路290號12樓 |
TEL:+886-2-2517-5955 FAX:+886-2-2517-8517 | E-mail:This email address is being protected from spambots. You need JavaScript enabled to view i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