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規定,單純為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所作成的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的標的。以文字作成的報導如果是單純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雖然是語文著作,亦不得為著作權的標的,而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改作」是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報導或報告如果是把數篇新聞報導拼湊而成,應屬重製各該新聞報導,因為沒有改寫的創作行為,不可能成為改作的衍生著作。用數篇新聞報導為參考的素材,另外寫成一篇新的新聞報導或報告,只要具備創作性,仍屬語文著作,如果性質上仍屬新聞報導的話,即不得為著作權的標的,沒有著作權可言。如果不是新聞報導,而是一般的報告,應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
此外,如果新聞報導不僅僅是「單純傳達事實」而已,例如除了事實的傳述,還加添了作者的評論在內,則該篇報導並非不得為著作權的標的,而應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利用時就應該獲得其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而加以改作的行為也可能產生一個新的衍生著作。(§3Ⅰ-10、§9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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