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在契約中約定以一定的報酬轉讓著作人格權,此種約定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是無效的。僅可以約定著作人格權不行使。
(二)如前所述,著作人格權是不可以轉讓或繼承的,契約中約定讓與著作人格權即屬無效,著作人自然不會喪失其著作人格權。又著作權法規定的著作財產權包括重製、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散布及出租等權利,著作財產權則可全部讓與他人,也可轉讓部分的權利,例如讓與重製權、或讓與出租權。另外也可以轉讓應有部分而由讓與人與受讓人共有著作財產權,例如讓與著作財產權三分之一,而自己保留三分之二,雙方共同享有一個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於讓與契約成立取得報酬,而讓與其著作財產權時,在讓與契約所約定的讓與範圍內,著作人即喪失所讓與的著作財產權。如果只讓與部分著作財產權,則只在讓與的範圍內喪失其權利,不會喪失其他未讓與部分的著作財產權。
(三)著作權法並無「出版發行權」的規定,一般「出版發行權」通常是指依民法所定出版契約取得的出版權,出版發行契約是民法上特定的契約型態,基於契約的規定,出版人可以取得出版發行的權利,這個依契約所生的權利並不是著作財產權。(§3Ι-3、§21、§22~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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