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著作權法規定,創作著作的人為著作人。又創作行為,為事實行為,並非法律行為,因此,成年人或未成年人,只要有創作的事實,於著作完成即享有著作權,沒有年齡的限制。
學生的著作如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的保護,學校將它公開發表或提供雜誌期刊有償刊載,有沒有侵害著作權,說明如下: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的權利,也就是說,著作人有權利決定他的著作是否公開發表及如何公開發表,學校如果沒有得到學生同意而將學生的作品予以公開發表,即可能侵害學生的上述權利,不過,依民法之規定,同意的方式可分為「明示」和「默示」二種,「明示」的方式由於雙方意思表達明確,較無爭議,至什麼是「默示」的方式呢?例如:學校表明是為了要參加校際美術比賽,要求每個學生畫一幅圖給老師評選參賽,老師評選出優良作品交給比賽主辦單位展示而公開發表,此種情況下,學生雖然沒有明示主辦單位可以公開發表,但仍屬同意主辦單位公開發表。
學校將學生的著作有償提供雜誌期刊刊載,除合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規定情形外,應徵得該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即學生的同意或授權。(§3Ⅰ-2、§15、§4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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