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影帶或VCD等都是視聽著作的重製物,若甲片商是該視聽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依著作權法規定,甲片商得授權乙店出租,此時乙店如非VCD的所有權人而將重製物轉讓與丙店,若丙店不知乙店非所有權人,而符合民法第八百零一條善意取得的規定,丙即屬合法取得該視聽光碟片的所有權,就是合法著作重製物的所有人,所以丙店為出租的行為,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規定,得出租視聽光碟片重製物,無侵害他人著作權問題。在這種情形下,乙店並無出租行為,也不生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
若丙店明知乙店非視聽光碟的所有權人(或視聽光碟片上已載明乙非所有人,丙店無法主張民法第八百零一條善意取得),仍受讓該出租物予以出租,即不屬合法重製物的所有人,其出租行為違反著作權法。此時乙店本身雖無出租行為,但其對丙店的違法出租行為,是否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的共犯情形?或教唆犯、幫助犯的情況?應依事實認定之。
又依著作權法規定,得主張及行使權利(包括民、刑事訴訟)的人,以「著作財產權人」與「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為限,在實務上,常發生未取得專屬授權被授權人資格的發片商對於出租店濫行刑事告訴,智慧局已數度發函糾正。(§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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