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講課時口述的著作是為語文著作,將老師口述的講課內容予以錄音或錄影是重製的行為,而重製是著作人專有的權利,所以學生上課要將老師所講的課錄音或錄影,應該經過老師的同意,點頭或口頭同意皆無不可;另外默示的同意也是同意。而按一般社會慣例來說,老師講課常常會允許甚至要求學生作筆記,所以可以認為老師講課是屬於默示同意學生做筆記、錄音或錄影的,除非老師明白表示不同意。
引用指節錄他人的著作供作自己著作的引證、註釋或說明之用,引用是一種部分重製的行為。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的著作,如果摘要引用是屬於以節錄的方式來供自己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等目的的引證、註釋或說明之用的話,無須徵求老師的同意,但須明示出處。如不是為了報導、評論、教學或研究等目的而引用又不符合其他合理使用情形的話,因重製是著作人專有的權利,仍然要徵求老師的同意或授權。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的權利,此種權利稱為「禁止不當改變權」。另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的權利,將老師講課的內容予以筆記,又加以修改潤飾,改頭換面,應注意是否侵害了老師的「禁止不當改變權」;而把改過的筆記出書,如果未徵得老師的同意,則又侵害了老師的重製權或改作權,這樣的行為是違反著作權法的。(§3Ι -5、§17、§22、§23、§52、§64、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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