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或政府雇用的雇員在職務上完成的著作,除非依契約約定由國家為著作人之外,以公務員或雇員為著作人。至於著作財產權人除非依契約明白約定由公務員或雇員享有之外,以國家為著作財產權人。一般來說,公務員或雇員與國家有特別約定的情況非常少見,因此公務員或雇員職務上完成的著作,通常著作人是公務員或雇員,其著作財產權人是國家。
政府機關的公關人員,不外是公務員或政府雇用的雇員,其職務上所拍攝的照片,著作財產權人是國家,由政府機關提供給記者發布新聞,報社在發布新聞的範圍內是被政府授權使用,但是如果超越發布新聞的範圍,又不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就可能會侵害著作權,因此報社最好在發布新聞的目的下來使用。
著作人依著作權法的規定享有姓名表示權,前述政府機關的公關人員所拍攝照片,報社的記者既非著作人,即不得以其記者所拍攝的名義刊於報導上。(§11、§16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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