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著作權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因合理利用而翻譯他人著作,翻譯成果可否享有衍生著作的著作權? - 遠碩專利師事務所
著作權問答
遠碩網站專利商標免費諮詢
專利申請免費諮詢 商標申請免費諮詢
著作權服務免費諮詢 智財法律契約服務免費諮詢
mail us 6

著作權問答

依著作權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因合理利用而翻譯他人著作,翻譯成果可否享有衍生著作的著作權?

依著作權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合理使用他人著作,可以翻譯。另著作權法規定,就原著作改作的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的著作保護之。依著作權法得合理使用他人著作而翻譯該著作,對其翻譯的成果得享有衍生著作的著作權(例如依第六十一條規定,將刊載於外國報紙的政治論述翻譯為中文後,刊在國內報紙上;將各國政治領袖政治上的公開外交演說,翻譯成中文,編輯專書等)。
又著作權法另規定:「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因此,要利用衍生著作時應注意上述的規定,除非合於合理使用,否則原則上要得到原著作及衍生著作權利人的授權,始能利用。。(§6Ⅱ、§44~§45、§48Ⅰ-1、§48之1、§50、§52~§55、§61~§63)


專利申請免費諮詢 商標申請免費諮詢 著作權服務諮詢 智財法律契約諮詢
遠碩專利師事務所  
Lewis & Davis Patent Attorneys Office 10478 台北市復興北路290號12樓
TEL:+886-2-2517-5955 FAX:+886-2-2517-8517 E-mail:This email address is being protected from spambots. You need JavaScript enabled to view 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