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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收費標準,在「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修法前後有何不同?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下稱「集管團體」)的收費標準也就是集管團體就其管理的著作財產權之利用型態所訂定之使用報酬率,利用人就其利用型態於利用該集管團體所管理之著作時,應依集管團體所定之收費標準進行協議,以取得授權。
在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修正前,集管團體的收費標準訂定時,或嗣後變更而調高時,都應經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局)提交「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審議。換言之,集管團體訂定或提高其收費標準時,需經主管機關審議後,才能生效,故屬事前審議制。
惟因考量使用報酬係私權性質,集管團體如收費標準能透過集管團體與利用人協商、市場機制形成,主管機關即不需於第一時間介入費率之訂定,因此,修法後將集管團體收費標準變更為事後審議制,即集管團體訂定費率後,將費率公告並報智慧局備查後即得實施,如利用人有不同意見時,可向智慧局申請審議該項費率,所以主管機關僅於利用人申請時,才會介入決定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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