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的權利,故除符合有關合理使用的情形外,對他人的著作加以重製,均應經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因此,消費者如將盜版光碟上的著作,例如:電腦程式,經由安裝程序重製於電腦硬碟後加以使用,如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情形,則不生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如果不符合合理使用,即屬侵害重製權,將構成擅自以重製的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
例如:消費者不慎購買到盜版電腦程式,而安裝在自己電腦內供個人或家庭使用,有成立合理使用的空間,而不生侵害著作權的問題,但是如果是安裝在公司的電腦裡給公司使用,就會有侵害著作財產權的問題,要負民事上責任:如果安裝使用的情況符合著作權法侵害重製罪或使用盜版程式營業罪的規定時,即須負擔刑事責任。至於消費者買來的電腦裡面被安裝了盜版電腦程式,消費者本身不知該電腦程式是盜版的而加以使用,此時消費者在使用電腦裡的程式時,僅僅產生暫時性重製的狀況,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屬合法的行為,不會侵害著作權。(§22、§87Ⅴ、§9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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