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經濟部投審會因憂慮專門技術外流至中國,因此修正國內條文,將條文中的「提供」修正為「轉讓或授權」。這意味着台灣地區人民以後向大陸地區人民販售專門技術或專利權等,都需要申請許可。
據報道,台灣經濟部投審會因憂慮專門技術外流至中國,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5 條第 4 項,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 5 條,預告期為 60 天。
台灣當局官員表示,現時條文上只規定台灣地區人民向中國地區人民提供專門技術及專利權等,需要申請許可。他指出現時條文中並不包含將技術販售給中國大陸,因此台灣當局將條文中的「提供」修正為「轉讓或授權」,希望透過將條文明文化,以修正條文漏洞。(MSN News)...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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