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立光(3008)控告先進光(3362)侵權,原任職大立光的4名工程師,跳槽先進光後,將大立光的7大項營業秘密竊取至先進光,智慧財產法院二審維持一審判決,昨判處先進光應賠大立光15.22億元,仍可上訴。
大立光指控,原任職大立光的鄒博丞等4名工程師,2011年間,先後跳槽至先進光,將大立光7項營業秘密技術竊取至先進光,以協助先進光公司發展鏡頭自動化生產製程,並進一步將其中「點膠針頭結構」、「遮光片送料機構」部分技術,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專利獲准,認為先進光侵害大立光著作權與營業秘密,向先進光公司及其負責人林忠和、原任總經理羅章浚及4名工程師,求償15億2247萬餘元。
先進光則反駁,大立光的工程圖並不具有創作性,況鄒4人任職大立光期間,均未從事機台之結構設計,並未接觸工程圖,也非從事機台硬體結構的設計人員,並非管理密碼的資管人員,自無從認定鄒等4人有接觸該等「圖面」之機會,又羅並無侵權的主觀故意;林為先進光公司的法定代理人,並不知鄒等4人及羅所申請的專利,可能涉及大立光的著作財產權。(自由時報)...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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