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產業常向技術擁有者購買專門技術,以提升自我產品價值,降低自行研發所需的成本及風險。但北區國稅局提醒,若所購買的專門技術未取得專利權,就不可於申報營所稅時列報攤提。
北區國稅局近日查獲甲公司列報101年度營所稅的各項耗竭及攤提費用共2,216萬3,340元,並表示該筆費用為其向子公司購買技術無形資產的攤提費用;當時購買總價為6,649萬元,除以攤提年限三年,因此今年攤提2,216萬3,340元。但查核發現,甲購買的專業技術並未取得專利權,因此不可列為費用攤提扣除,遭稅局調整剔除並補營所稅2,216萬3,340元。
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包含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誰出價取得誰就是這些無形權利資產的擁有者;取得企業應以取得成本除以無形資產享有法定年限後的餘額,於每年申報營所稅時攤提。舉例來說,若取得專利權成本為10萬元,該專利權法定年限為二年,則每年攤提金額就是5萬元,可攤提二年。(經濟日報)...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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