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國外行李箱製造商A公司,近年來在我國大興訴訟,對B公司等多家行李箱製造或銷售業者提告,主張某特定條紋之行李箱外觀,係經其長期使用行銷超過半世紀,足以構成該公司產品之「表徵」,消費者只要看到該條紋外觀之行李箱,必定認知商品製造商為A公司,據此主張其他行李箱業者販售具近似條紋外觀之行李箱,產生混淆市場情事,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不公平競爭行為。
B公司援引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抗辯,商品慣用形狀及具實用或技術機能之功能性形狀,因欠缺識別力,應非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表徵,若將此行李箱具某特定條紋之獨占排他權,全數歸由未取得立體商標權、亦未有條紋專利權之A公司取得,無異凌駕於專利法及商標法之上的權利,造成法律位階的衝突,且將導致眾多品牌之行李箱皆有違法風險,其所造成之侵害及影響難以估計,更有違公平交易法精神。
從本案例應可知專利權或商標權對行銷商品的重要性,若無專利權或商標權,能否借重公平交易法來保護不無疑義。依據晚近法院判決,若要以商品特定外觀已成為表徵為由,進而向採用類似外觀之其他廠商提起訴訟,有幾個判斷標準可留意(中時電子報)...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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