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年專利年費,應於審定書(或處分書)送達後3個月內繳納,至於第2年以後之年費,應於屆期前繳納之(專利法第93條第1項)。所謂「屆期前」,係指當年期開始前,例如:取得專利權之公告日為100年6月1日,其專利權第2年為自101年6月1日開始,則第2年年費,應於101年5月31日以前繳納,餘類推。
檢附「專利證書加註、補(換)發申請書」並繳納規費600元提出申請即可,大約需1個月。申請書請至本局局網首頁→專利→申請資訊及表格→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下載「專利證書加註、補(換)發申請書」。
申請補(換)發證書時,無須繳回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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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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