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應載明新姓名申請變更及繳納變更規費300元,並檢送下列證明文件:
A.為自然人時,應檢附更名證明文件,例如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影本或護照影本等,不得以切結書代之。
B.為我國法人,且其法人名稱之變更資訊可從主管機關網站查詢者,無須檢送證明文件,如有疑義時,得通知補送相關證明文件。
C.為外國法人時,應檢送登記國主管機關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法檢送證明文件,得以切結書代之。切結書內應敘明其更名之事實、無法檢送證明文件之理由,及聲明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D.外文姓名或名稱不變,僅變更其中譯名者,無須檢送證明文件。
(2)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應載明新姓名申請變更,並檢送更名證明文件,例如: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影本或護照影本等,不得以切結書代之。如外文姓名不變,僅變更其中譯名者,無須檢送證明文件。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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