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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國外申請案為臨時申請案,第二次為正式申請案,究應以臨時申請案或正式申請案向我國主張優先權?

國外之臨時申請案(Provisional application)是指美國或澳洲的臨時申請案,此種申請案係申請人為先取得申請日而先行提出之申請案,無論其是否記載申請專利範圍,嗣後必須於特定期間內,再據以提出載有申請專利範圍之正式申請案,或將該臨時申請案轉換為正式申請案,而正式申請案得增加新的發明。惟若未於該特定期間內再提出或轉換為正式申請案者,該臨時申請案將於特定期間後視為放棄。
臨時申請案所揭露之發明為「第1次申請」。正式申請案所揭露之發明中已揭露於臨時申請案之部分並非「第1次申請」;但新增而未揭露於臨時申請案之部分,則為「第1次申請」。在我國提出之申請案申請專利範圍所載之發明,如為已揭露於臨時申請案者,係以該臨時申請案為基礎案;如為僅揭露於該正式申請案者,以該正式申請案為基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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