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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在日本第一次申請專利,嗣後要到臺灣申請專利,同時主張優先權,如果要申請電子交換優先權證明文件,該如何辦理?

您可以在提出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的同時,於「發明專利申請書」或「新型專利申請書」聲明主張優先權的欄位載明【受理國家、申請日、申請案號、專利類別、存取碼】,或於最早之優先權日後16個月內,使用「專利文件補正申請書」之「其他申復事項」載明【受理國家、申請日、申請案號、專利類別、存取碼】向智慧局提出申請,就不需要再檢送紙本的優先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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