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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優先權應如何主張?有何限制?

(1) 主張國內優先權者,應於申請專利同時聲明先申請案之申請日及申請案號數;未聲明者,視為未主張。若主張複數優先權者,各先申請案均應載明。
(2) 在我國先申請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案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被後申請案主張國內優先權:
A. 自先申請案申請日之次日起算至後申請案之申請日當日已逾12個月。
B. 先申請案中所記載之發明或新型已經主張過國際或國內優先權。
C. 先申請案是分割案或改請案。
D. 先申請案為發明,已經公告或不予專利審定確定。
E. 先申請案為新型,已經公告或不予專利處分確定。
F. 先申請案已經撤回或不受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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