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之發明專利,須同時兼顧公開性、再現性及菌種活性之穩定,且活體生物材料尚非說明書或圖式可以充分完全描述,因此,當生物材料不是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易於獲得時,為使其申請專利內容揭露完整及可被利用,申請人即有必要將其申請專利之生物材料寄存於具有公信力之機構,並提出寄存證明文件。如未於申請前寄存於寄存機構,為說明書揭露不完整,會影響其案件之可專利性。
有寄存生物材料的必要時,應依下列規定寄存:
(1) 在申請前(當日寄存亦可)將該生物材料寄存在本局指定之國內寄存機構。
(2) 申請前已於本局認可之國外寄存機構寄存者,可於申請日後4個月內(主張優先權者,最早之優先權日後16個月內),檢送寄存於本局指定之國內寄存機構之證明文件及國外寄存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不受最遲應於申請日在國內寄存之限制。
(3) 外國與我國有簽訂相互承認寄存效力之協議者,申請人如於該外國所指定其國內之寄存機構寄存,並於法定期間內,檢送該國外寄存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者,不受應在國內寄存之限制。
(4) 在說明書上載明寄存機構、寄存日期及寄存號碼。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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