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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主張國內優先權之先申請案於申請日起15個月視為撤回後,實務上不予公開,此時如後申請案已經早期公開,第三人可否申請先申請案之閱卷?

被主張國內優先權之先申請案於申請日起15個月視為撤回後,實務上不予公開,此時如後申請案已經早期公開,第三人可否申請先申請案之閱卷?
答:
(1)專利閱卷作業要點第3點第3、4款規定,發明專利申請案尚未公開經撤回、新型或設計專利申請案經撤回,因其仍具有保密性,故得申請閱卷之人僅限於申請人。
(2)惟因主張國內優先權之後申請案,乃依基礎案(即先申請案)進行改良或修正,因其基礎案(即先申請案)之技術內容,已揭示於後申請案中,故基礎案(即先申請案)依專利法第30條第2項規定,自其申請日後滿15個月,全案視為撤回。其情形與前揭尚未公開經撤回之申請案,因其仍具有保密性,僅申請人得申請閱卷不同。故當後申請案已公開或已公告後,任何人均得就被據以主張國內優先權之基礎案(即先申請案),申請閱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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