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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AEP事由共有4種,審查結果通知之時間是否有差別?

依據不同申請加速審查之事由,審查結果通知(審查意見通知函或審定書)的時間分別如下:
(1) 主張「外國對應申請案經外國專利局實體審查而核准者」(申請事由1),會在申請人齊備相關文件後6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
(2) 主張「外國對應申請案經美日歐專利局核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檢索報告但尚未審定者」(申請事由2),審查結果通知時間將視不同情況而有不同。倘申請人提出之外國專利案申請專利範圍與向本局提出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間無差異,本局將在相關文件齊備後6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倘申請專利範圍間有差異者,前述6個月將延為9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
(3) 主張「為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者」(申請事由3),本局會在申請人齊備相關文件後9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
(4) 主張「所請發明為綠能技術相關者」(申請事由4),本局會在申請人齊備相關文件後9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 。
(惟實際審查時間得另視申請案件所屬技術領域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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