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權之行使,專利法第116條規定專利權人如未提示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則此「警告」是否為行使新型專利權之要件?如未「警告」或雖警告但「未提示」技術報告,效果為何? - 遠碩專利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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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專利權之行使,專利法第116條規定專利權人如未提示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則此「警告」是否為行使新型專利權之要件?如未「警告」或雖警告但「未提示」技術報告,效果為何?

新型專利權之行使,依專利法第116條規定,如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其立法目的係因新型專利未經實體審查即取得權利,該專利究有無符合專利要件,尚不確定,為防止專利權人不當行使或濫用權利,造成他人之損害,乃明定未提示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
專利法規定專利權人如未提示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之目的,並非在限制人民訴訟權利,僅係防止權利之濫用,縱使新型專利權人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亦非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就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案件,亦非當然不會受理。對於未提示技術報告而進行警告者,專利法並無相關配套規定,但得依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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