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個衍生設計都可單獨主張權利,都具有同等之保護效果,且都有近似範圍,故衍生設計專利與過去的聯合新式樣專利,在申請期限、專利要件的判斷、權利範圍及可否獨立存在有顯著之差異。列表比較如下:
聯合新式樣 |
衍生設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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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期限 | 原新式樣專利已提出申請(包括申請當日),至原新式樣專利撤銷或消滅前 | 原設計專利已提出申請(包括申請當日),至原設計專利公告前 |
專利要件的判斷 | 以原新式樣之申請日(有優先權者,以優先權日)為判斷專利要件之基準日,且無須審查該聯合新式樣之創作性 |
以衍生設計之申請日(有優先權者,以優先權日)為判斷專利要件之基準日,且與一般設計相同,須符合所有專利要件 |
權利範圍 | 從屬原專利權,不得單獨主張,且不及於近似範圍 |
得單獨主張,且及於近似範圍 |
可否獨立存在 | 原新式樣專利權撤銷或消滅時,一併撤銷或消滅 |
原設計專利權撤銷或消滅時,仍得單獨存續 |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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