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提出修正之時機,依不同專利種類說明如下:
(1)發明:申請人於本局發給審查意見通知前,均得提出修正。而於本局發給審查意見通知後,僅得於該通知指定之期間內提出修正;申請人於初審核駁審定後,提出再審查時,於本局發給再審查意見通知前,仍得提出修正。而於本局發給再審查意見通知後,僅得於該通知指定之期間內提出修正(專利法第43條第3項)。
(2)設計:同發明之修正期間(專利法第142條第1項準用第43條第3項)。
(3)新型:申請人於本局發給通知修正函前,均得提出修正。惟於本局發給通知修正函後,僅得於該函指定之期間內提出修正(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43條第3項)。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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