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請誤譯訂正應檢送文件如下:
發明專利(專施37) |
新型專利(專施45準用37) |
設計專利(專施60) |
誤譯訂正申請書一式2份 |
誤譯訂正申請書一式1份 |
誤譯訂正申請書一式1份 |
訂正部分劃線之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訂正頁一式1份 |
訂正部分劃線之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訂正頁一式1份 |
訂正部分劃線之說明書訂正頁一式1份 |
訂正後無劃線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替換頁(初審審查意見通知前一式3份,初審審查意見通知後一式2份) |
訂正後無劃線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替換頁一式2份 |
訂正後無劃線之全份說明書或圖式一式2份 |
※在專利申請案審定(處分)前申請誤譯訂正者,請使用誤譯訂正申請書;在專利權核准公告後申請誤譯訂正者,請使用「專利更正申請書(誤譯訂正適用)」。
※申請人為佐證其訂正理由之佐證資料有必要提出者,應一併提出。例如具公信力之中外字典等。
※申請書請至本局局網首頁→專利→申請資訊及表格→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下載「專利誤譯訂正申請書」。
(2) 申請誤譯訂正之劃線原則如下:
A. 如為刪除原內容者,應劃線於刪除之文字上;如為新增內容者,應劃線於新增之文字下方。
B. 訂正部分劃線之訂正本(頁),應就訂正內容,以取得申請日之中文本為劃線比對之基礎;若先前曾准予誤譯之訂正者,則以准予訂正之訂正本為劃線比對之基礎。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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