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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分割,有何期間限制?

(1) 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分割,應於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或於原申請案初審核准審定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
(2) 新型專利申請案之分割,應於原申請案處分前申請。
(3) 設計專利申請案之分割,應於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申請。
在原申請案審定或處分前申請分割者,必須原申請案仍繫屬本局,始得為之。若原申請案已經撤回、拋棄或不受理時,則不得申請分割。又發明、設計專利申請案初審不予專利之審定書已送達者,須依法先申請再審查,使原申請案繫屬於再審查階段,始得提出分割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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