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102年1月1日起,對發明專利權或新型專利權提起舉發,除因申請人不適格或違反互惠原則應採全案收費外,其餘案件皆採取逐項收費(即基本費5000元加舉發聲明之項數收費,每項加收800元)。
(2) 所謂「申請人不適格」,指共有之專利申請權未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或發明專利權人非發明申請權人;所謂「違反互惠原則」,指專利權人所屬國家對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專利不予受理之狀況。因上述2種情形並非針對專利案申請專利範圍項數提起舉發,故採取全案收費。發明專利每件10000元、新型每件9000元。
(3) 至於設計專利權無請求項之概念,故均採取全案收費,每件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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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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