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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專利權讓與登記?應如何辦理?

(1) 專利權讓與,於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合意之日即行生效,惟欲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則必須於本局完成登記,始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2) 專利權讓與登記之讓與人或受讓人一方為本國公司,且雙方公司代表人為同一人時,為防止雙方代表,應按公司性質依下列方式辦理:
A.有限公司:如僅置董事一人者,須由全體股東之同意另推選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代表公司,並附具全體股東推派代表之同意書及公司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正、反面影本全份;如置董事二人以上,且特定一董事為董事長者,由其餘之董事代表公司,並附具公司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正、反面影本全份(經濟部91年7月26日經商字第09102156880號函釋參照);如為一人有限公司,則應增加股東後依上開方式處理或向法院申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表公司簽約,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經濟部92年9月15日經商字第09202193120號函釋參照)。
B.股份有限公司:須由監察人代表公司,並應附具公司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正、反面影本。
(3) 辦理專利權讓與登記時,應由原專利權人或受讓人備具專利權讓與登記申請書及申請規費新台幣2000元,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
A.讓與契約、併購證明或其他讓與證明文件(如專利權歸屬之協議書、依法取得之調解、仲裁或判決文件等)。
B.同意書:專利權之共有人將專利權全部或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而分別簽署於不同文件者,應檢附全體共有人之同意書;如共同簽署於同一份文件者,應認已有同意之意思,則無須另行檢送同意書。
C.贈與稅相關證明文件:讓與原因為贈與,且讓與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核定免稅證明書、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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