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專利權人經公告取得專利權後,得申請更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
(2) 專利申請案經核准審定或處分,申請人如於繳費領證前申請更正者,因尚未取得專利權,更正申請,應不予受理。但專利權人如於辦理繳費領證後申請更正,該申請案雖尚未公告,然為避免專利權人反覆踐行更正申請程序,將暫緩處理,於公告後再續行更正程序。
(3) 專利權人於專利權當然消滅後申請更正,因已無更正之標的,該更正之申請應不予受理;惟利害關係人對於專利權之撤銷,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於專利權當然消滅後提起舉發,此時,專利權人仍得申請更正。
(4) 專利權若經舉發審定撤銷,縱專利權人不服,提起行政救濟尚未確定,因本局之撤銷處分已生實質之拘束力(實質的存續力),在未經行政爭訟程序將原處分撤銷前,所提更正申請,應不予受理。
(5) 發明或新型專利權之部分請求項若經舉發審定撤銷,於行政救濟期間, 因原處分審定結果對舉發成立之請求項有撤銷專利權之拘束力,故專利權人所提更正,僅得就原處分中審定舉發不成立之請求項為之。更正內容如包括審定舉發成立之請求項者,由於更正須就申請專利範圍整體為之,應通知專利權人限期刪除該部分之更正內容,並檢送刪除後之全份申請專利範圍,屆期未補正者,全案不受理其更正申請,無從部分受理更正;於設計專利,因係全案審定,故原處分審定舉發成立者,不受理其更正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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