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期間延長之申請人必須為專利權人,但發明專利權專屬授權他人實施時,經登記之專屬被授權人亦得為延長之申請人。
申請專利權期間延長,應備具文件如下:
(1) 專利權期間延長申請書,其應載明下列事項,由專利權人或其代理人簽章:
A. 專利證書號數。
B. 發明名稱。
C. 專利權人姓名或名稱、國籍、住居所或營業所;有代表人者,並應載明代表人姓名。
D. 申請延長之理由及期間。
E. 取得第1次許可證之日期。
(2) 申請延長之專利權為醫藥品或其製造方法者,除藥品許可證影本外,並應檢附下列相關證明文件:
A. 國內臨床試驗期間(含銜接性試驗期間)、國外臨床試驗期間與起、訖日期之證明文件及清單。所述清單應表列各項臨床試驗計畫之名稱、計畫編號及其起、訖日期等。(醫藥品臨床試驗清單範例參見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十一章專利權期間延長附錄)
B. 國內申請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期間及其起、訖日期之證明文件。
C. 以國外臨床試驗期間申請延長專利權者,如該國外臨床試驗期間曾在國外申請延長專利權且已核准,並應備具核准延長期間證明文件。
(3) 申請延長之專利權為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者,除農藥許可證影本外,並應檢附下列相關證明文件:
A. 國內外田間試驗期間與起、訖日期之證明文件及清單。所述清單應表列各項田間試驗計畫之名稱、計畫編號及其起、訖日期等。(農藥品田間試驗清單範例參見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十一章專利權期間延長附錄)。
B. 國內申請農藥登記審查期間及其起、訖日期之證明文件。
C. 以國外田間試驗期間申請延長專利權者,如該國外田間試驗期間曾在國外申請延長專利權且已核准,並應備具核准延長期間證明文件。
(4) 申請規費:新台幣9000元。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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