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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當然消滅的原因有哪些?

依專利法第70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發明專利權當然消滅(新型依第120條、設計依第142條準用):
(1) 專利權期滿時,自期滿後消滅。
(2) 專利權人死亡,而無繼承人。
(3) 第2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未於補繳期限屆滿前繳納者,自原繳費期限屆滿之次日消滅。
(4) 專利權人拋棄時,自其書面表示之日消滅。
此外,同一申請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而聲明一案兩請之情形,本局於審查確認申請案符合一案兩請要件,且無專利法第32條第3項的情事時,將於發明專利申請案核准審定前,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申請人選擇發明專利者,發出發明專利申請案核准審定書,申請人就發明專利申請案繳納第1年年費及證書費後,新型專利權自發明專利公告之日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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