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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或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的姓名或名稱可以使用日、韓漢字或簡體字嗎?

目前實務對於是否為正體字之檢核基礎,是以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網站(http://dict.revised.moe.edu.tw/)為依據,但在姓名部分,依據我國姓名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戶籍登記之姓名,應使用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故如為上述字典可見之中文字,亦可接受。至於簡體字或日、韓漢字如何轉換為正體字,本局尊重申請人之意願,並無統一譯法。如果將申請人或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之姓名或名稱轉換為正體字確有困難,基於尊重當事人姓名表示方式,本局放寬申請人或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之姓名或名稱可以使用簡體字或日、韓漢字。惟發明摘要、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仍應使用正體中文撰寫,不得使用簡體字或日、韓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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